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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期权腐败应进行制度升级
作者姓名:刘志勇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摘    要: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避免和着力打击期权腐败行为。在党纪层面,早在2000年,中纪委就有“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和代理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活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将“三年两不准”的主体扩大到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协。

关 键 词:期权腐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制度  惩治  党和政府  人大常委会  腐败行为  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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