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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修改
引用本文:王泽宇,张广宏.浅谈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修改[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44-46.
作者姓名:王泽宇  张广宏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城分院,安徽,宣城,236215
摘    要:如今的社会经济条件较之我国《继承法》制定之初已有了很大的不同,遗产数额大量增加。我国法定继承的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之经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理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十分必要。

文章编号:1008-7966(2001)01-0044-03
修稿时间:2000年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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