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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王珏  施国清
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 [2]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虚假陈述的对象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是在旧法第六十三条基础上增加了“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从而使信息披露的对象扩大到了非法定公开文件,这样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是我国证券立法上的又一突破。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  《证券法》  公开文件  违法行为  证券立法  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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