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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应否对下属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姓名:刘嘉旭  杨明刚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刘嘉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杨明刚)
摘    要:人民检察眼基本案情演1994年12月8日、1995年1月20日,海联公司与宝粤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购销高频焊管合同。合同签订后,宝粤公司先后共发高频焊管734吨,货物价值268万元,垫付运杂费用10万元;海联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并向宝粤公司支付货款79万元,尚欠货款189万元拖欠未付。经多次催要,海联公司拒不付款。宝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联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差旅费。因海联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要求集团公司作为开办单位承担偿付欠款、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另:集团公司、海联公司曾与创信公司发生购销合同货款纠纷,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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