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司法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执行为例外。之所以这样构建执行制度 ,是因为采用司法执行模式可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司法执行模式特有的“申请”方式比西方国家司法执行模式的“诉讼”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但由于我国缺乏规范该项制度的具体法律 ,导致该项制度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尤其在司法执行模式的审查范围和执行主体方面 ,存在的问题最多。这些问题的直接结果 ,是使司法执行模式的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基于此提出了几点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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