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
引用本文:杨玉玲.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J].重庆行政,2004(6).
作者姓名:杨玉玲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刑警支队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历经几个世纪,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要使罪刑法定的精神真正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始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本文试图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探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