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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韩世远.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J]. 法学家, 2004, 0(3): 122-129
作者姓名:韩世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关 键 词:缔约上过失 恶意磋商 先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

Study on the Neglect Duty in Concluding a Treaty in China's Contrac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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