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兴仁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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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黔府办函[2018]1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2018]1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通知》(黔府发[2018]21号)精神,同意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刻制"兴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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