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 |
| |
引用本文: | 丁先存.论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1(1):77-80. |
| |
作者姓名: | 丁先存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一、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概况为实现行政公开 ,美国国会先后确立了下列法律制度。第一 ,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以下简称情报法) ,该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文件和资料。在法定范围内 ,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 ,均享有得到政府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 ,1976年制定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以下简称阳光法) ,该法要求委员会制(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 ,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 ,取得会议的信息和文件。因为合议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