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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事故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戴瑞春
作者单位: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张方龙与两个朋友鸡新、阿峰于2009年1月12日来到蒙山县,经合谋后决定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蒙山县的机动车辆,制造车祸,获得钱财。当日11时许,鸡新、阿峰等人在国道321线渡槽路段,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一运砖机动车,制造车祸。张方龙则冒充伤者的亲属,几人一同威胁、要挟车主温某给钱。温被迫答应给付8000元人民币并当场给付2000元,张方龙在跟随去取余下的6000元时被民警抓获。

关 键 词:碰撞  威胁  敲诈勒索罪  自行车  机动车辆  蒙山  行为  事故  数额较大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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