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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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朱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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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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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民法总则研究”的前期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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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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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戏谑行为 悬赏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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