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部分人员中分发小金库公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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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军 孙钧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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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 [2]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藤县54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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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某县农业局自2003年起违反财经规定,将出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以及用各种手段套取的新型农民工培训经费、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经费等公款放入该局私设的小金库。除局领导班子及财会人员外,其他职工不知道该局设有小金库。2003年至2005年3月间,杨某担任该局局长。2005年3月当杨某得知其将不再担任局长后,便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副书记阳某、副局长韦某、陈某及局会计唐某,表示要将小金库中的款项作为福利分发给班子成员及财会人员,上述人员均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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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金库 公款 领导班子成员 农民工培训 行为 单位 “阳光工程” 财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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