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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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路梅.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J].法制与社会,20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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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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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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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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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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