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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引导村民理事会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姓名:阚家安
作者单位:安徽省民政厅
摘    要:《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修订通过。该部地方性法规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理事会  安徽省  引导  立法  第四次会议  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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