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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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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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鄂价费[2008]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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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费用 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 收费标准 湖北省 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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