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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鄂价费[2008]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

关 键 词:诉讼费用  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  收费标准  湖北省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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