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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教义学分析
作者姓名:柏浪涛
摘    要: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直接保护法益是投资者对证券审查机关的信赖,间接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投资者的财产利益.私募债券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在认定欺诈发行时,判断基准是一般理性投资者,而非具体投资者;判断方法是形式判断,而非实质判断.在追诉标准上,"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处罚条件,"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

关 键 词:欺诈发行证券罪  私募债券  形式判断  客观处罚条件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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