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人国内.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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