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引言(一)问题经过17世纪这一"自然科学时代"(Naturwissenschaftliche Pefiode)[1]的洗礼,身披厚重传统外衣的法学(Jurisprudenz)借助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体系化(Systematisierung)技术,终以科学理性的全新形象盛装登场.(2]19世纪,历史法学派更是造出"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3]以显示自身在科学家族的登堂人室.对于近代法律科学取得的成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唯其具有"形式性的性格".[4]其中,<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mng)之数学技术,[5]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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