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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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司智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J].人民检察,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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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智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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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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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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