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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
引用本文:司智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J].人民检察,2006(18).
作者姓名:司智虎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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