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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 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现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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