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宜适用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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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秋楠.行政处罚不宜适用类推[J].人民司法,199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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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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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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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类推是我国特有的刑法制度,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是否也可以采取类推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就此进行讨论,与大家商榷。 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可以比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明确规定比照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又如《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规定“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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