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的确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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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道远,靳起.谈谈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的确定问题[J].法律适用,1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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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道远 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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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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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四个要件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当然,在特别情况下,即使缺少某一要件,也仍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要件都很重要。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仅就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的确定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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