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的法律特质——以《社会救助法》(草案)为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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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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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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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项目《从"立法行政"到"依法行政"》(111091)的研究成果,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校级课题《行政程序的实体性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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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给付行政法与干预行政法存在诸多实质差异:给付行政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类型与法律表现与干预行政法不同;给付行政法强调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给付行政行为存续力问题突出;给付行政程序法具有与干预行政程序法不同的特性.我国<社会救助法>(草案)没有充分重视给付行政法的以上特点,所以仍存在许多缺陷.给付行政领域立法不能过于强调行政特性,而忽略了法律特质.否则就只能停留在"给付行政"层次,而不是真正的"给付行政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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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给付行政 社会救助法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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