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民办科技组织的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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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四海.论对民办科技组织的法律调整[J].政治与法律,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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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四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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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科技体制改革的发展与民办科技组织的兴起长期以来,我们总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并且越公越好。因此,便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地追求那种所谓的“一大二公”,不允许其他经济形式的存在。这种“左”的影响在科技领域的反映,就体现为科技体制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结构,各种科技组织大都由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实行高度集中。科研课题由国家下达,科研经费由国家包揽,科研成果无偿地向使用单位转让,科技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无形的僵硬的依附关系。这种“刚性体制”导致了许多弊端:①科技单位自我封闭,切断了同整个经济体系的联系,科技成果也缺乏向生产自动转化的机制;②压抑了科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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