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刑法规制研究——以上海首例“咸猪手”获刑案为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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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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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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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场合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向被害人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或举动。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置专门的性骚扰罪名,但上海咸猪手案获刑说明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性骚扰行为界定为强制猥亵罪予以严格把控,注意避免将刑法的打击范围随意扩大。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暂不宜单独设立性骚扰罪名,而应当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治理公共场所性骚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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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猥亵罪 公共场所 性骚扰 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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