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本单位业务的受贿款不予认定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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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伟.用于本单位业务的受贿款不予认定的前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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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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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邮编:2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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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财物过程中是被动受贿或者受贿意思表示不明确 ,收受他人财物后部分或全部用于了本单位业务活动开支。事后 ,行为人虽未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说明收受财物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但行为人将所收受财物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行为是公开实施的 ,其公开的行为足以使有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意识到其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财物的真实来源。笔者认为 ,这种情形不宜将行为人用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受贿财物的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形下 ,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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