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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
作者姓名:张韬  何仲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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