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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申请之裁判——以裁判标准之合目的性为视角
摘    要:证据申请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阙如,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相对应的诉讼制度缺失。当证据申请达到合法性标准时,法官原则上应当准予证据申请。法官仅能于所有被提出之证据被调查后,始能为证据评价,不能将其他证据的调查结果作为判断该证据之价值的依据而预判驳回证据申请,这即是证明预断禁止原则的要求。证据申请之裁判必须依循法官案情澄清义务与控辩平等对抗之双重维护的目的指向。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两步裁判法则为证据申请之裁判找到了相对客观的裁判标准,以防止法官预断,造成对诉讼权利的不适当剥夺、对案件真实义务的违背以及庭审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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