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摘    要:正闽政文[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