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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摘    要:正闽政文2018]2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10#泊位和福州中江化工码头12#、12-1#、12-2#泊位。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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