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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偷拍他人私生活未传播也属侵害隐私权
作者姓名:孟杰
摘    要:[案情]2004年4月初,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家住着一对姜姓年轻夫妇,其门上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于是动起了坏脑筋。4月8日,柴某花了90元钱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10日,柴某趁邻居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拉掉一点,用胶带将监控探头粘在角上,方向对着原告夫妻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其家中的电脑上。其后几天,柴某一有空就从电脑上观察邻居夫妇的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14日晚,姜某夫妻无意中发现了摄像头,立即报警。但警方没有发现有记录原告夫妻生活的照片,也未发现柴某曾将照片发送传播,故对其处拘留10天。5月初,姜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柴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000元、误工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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