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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刘基剑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河南伊川县无机化学厂雇用的司机高某,于1991年5月25日,驾车与同乡何某途径湖南岳阳县107国道返豫。当晚九时许,因汽车油路进了空气,高某将车停在被告人梁某开设的“美味餐馆”前准备修理。此时,餐馆的3名女服务员见有汽车停在门口,便上前邀司机、货主吃饭。高何二人告诉女服务员他们已吃过饭了,只是准备修车。3名服务员不听,分别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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