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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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为本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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