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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林地权属纠纷案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摘    要:林地权属纠纷比较复杂,特别是省际、地区际和县际权属纠纷处理的难度更大。审理林地权属纠纷案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以宪法和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1981年定权发证确定的权属为准;定权发证发生争执的,以1962年“四固定’(编者注:“四固定”内容见本刊第六期“四固定的由来及作用”)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和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同时,要维护由于体制的变动或其他原因,经协商确定、政府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属合法变动,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发展林业,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坚决维护林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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