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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刘世耀  胥占强
作者单位:宝鸡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某县农业银行营业所储蓄员王某,1998年6月lO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三万元用于自己贩运药材。6月20日,当王得知县农行将于25日来所稽核帐目的消息后十分恐慌,当晚王将其姐夫刘某(村民)叫来说明实情,俩人密谋制造一起假抢劫案,欲掩盖挪用三万元的事实真相。当晚恰逢王某值班,刘便按照王的要求用刀将王刺伤(后法医鉴定为重伤),并伪造现场逃离。6月21日王向公安机关报称:“三蒙面人将我刺伤,抢去现金三万余元。”此案侦破后,王、刘二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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