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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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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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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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隐私权限制方面,娱乐明星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因为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对于“实力型”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而不能延伸至别处;对于“眼球型”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既在事业方面,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娱乐明星没有义务为青少年fans做出道德表率,也并非社会中的道德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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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娱乐明星 知名度 隐私权 限制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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