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机械、片面地以客观结果认定受贿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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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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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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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为某市市政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2月,王某与该市汪庄行政村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签订了30.66亩购地取土协议.转让费计15万元。然后王某牵线搭桥与刘某谈好.由市政公司以每亩1.1万元的价格与汪庄行政村签订了购买该宗土地取土的协议,包括取土道路补偿价款计34.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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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械 未遂 受贿 市政公司 行政村 总经理 董事长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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