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德国没有专门的"立法权"。德国的立法体系,只能从它的现行宪法——基本法的规定中,以及通行的有关法律理论中加以归纳探讨。作为一个西方式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国家,其法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力分立、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国家行为受司法审查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等等,意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国家行为,使之程式化、公开化和受到有效监督。德国宪法——基本法第20条规定:"(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2)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投票行使并且通过专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3)立法应受与宪法相符之制度的约束,行政和司法应受法律和正义的约束。……"从这一规定以及从基本法第80条关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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