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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是否应"同价"
引用本文:葳葳."同命"是否应"同价"[J].政府法制,2006(12):30-31.
作者姓名:葳葳
摘    要:从一条新闻说起2006年3月20日,国内许多媒体在显著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安徽省高院率先在该省推行关于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的新规定。安徽省高院宣布“: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安徽的这一新规定并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已运用于司法实践。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新规定,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首次实现了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社会舆论普遍对安徽的这一新规定予以赞赏。这件事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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