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被害人改变报案时陈述是否构成伪证罪
作者姓名:李和仁  刘仁文  陈永生  张晨  王金贵  孟澍菲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责任编辑,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干部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既重要也微妙,因为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紧密关联性,被害人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方面往往“出尔反尔”,这种情况在客观上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如果被害人因其陈述的不确定性而一概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法理论和社会心理等层面也很难取得普遍认可。之所以出现此二难选择,其重要的原因莫过于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差异。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讨论了“被害人推翻报案时陈述是否构成伪证罪”问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