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权的正当程序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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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少波 刘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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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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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东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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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确立,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但鉴于法律条文对简洁性和凝练性的内在要求,该规定难免失之原则与抽象。尽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上述规定,但仍未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困境。应通过保障权力行使线索来源、科学界定两类不同权力行使对象以及健全权力行使法律效果等正当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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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取证 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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