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迄今为止,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然而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也是有目共睹的。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国有企业进行出路探索的历史,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从开始的租赁、承包走到了现在的中小企业拍卖、转让,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股份制改造在现实中的常见做法就是公司制改造,即国有企业以原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主要是现金)共同设立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本文试图就国企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经营性净资产出资的实践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希望有助于《公司法》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