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评析——兼议对大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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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书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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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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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江夏学院2010年院级课题青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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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根,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为主干,以污染预防制度、污染整治制度、财务制度和污染责任制度为枝干的“树形”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具有体系完整、核心制度完善,采用专门立法、复合立法模式,以事后整治为功能定位,以环境利益为利益导向等特征.我国大陆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以此为参考和借鉴:立法模式采用专门、单独立法模式;功能定位以事后的整治修复为主,兼顾事前预防;立法导向采用经济利益导向;同步进行内在配套立法、完善外围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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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地区 土壤污染防治 专门立法 功能定位 立法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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