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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摘    要: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提出了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的命题。但是,究竟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目前,争论仍然十分热烈。笔者也发管窥之见,以求教于大家。一、法的社会性阶级性的定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事物的属性首先是在和它事物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讲到法的社会性时,只是相对于法的阶级性而言的,而我们讲到法的阶级性,则是相对法的社会性而言的。从认识论的观点看,社会性和阶级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两者既有区别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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