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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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光君 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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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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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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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使用假币罪 误收假币 使用 随机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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