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现物出资范围若干限制的理论检讨
作者姓名:周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间并没有出现“现物出资”的概念,但是现实中和学理中一般认为公司出资财产中包括非现金的出资形式,并就现物出资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本文拟就现物出资范围问题中通说认为应该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的若干出资物种类作一理论分析,进而检讨现实法律规定的疏漏之处。

关 键 词:现物出资  范围限制  权利负担  他人之物
文章编号:1008-4053(2007)05-0031-03
修稿时间:2007-01-28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