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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逮捕权的归属——以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为前提
作者姓名:
楼伯坤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
逮捕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逮捕决定需要由中立的机关或人员来做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并没有给公检法机关在各自履行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再以完全中立的身份行使该权力的空间。检察权的行政性仅仅表现在运作上。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强化监督为目标,改良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模式,可以营造出具有中立性要求的组织形态。法院对自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具有“捕审合一”的弊端,应当取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自行侦查案件的分层监督,是逮捕权本土选择的最佳方案。
关 键 词:
逮捕
程序权
中立性
分层监督
模式
收稿时间:
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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