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抗税者的行政处罚和提起公诉不应同时进行 |
| |
引用本文: | 李先锋.对偷、抗税者的行政处罚和提起公诉不应同时进行[J].人民司法,1990(5). |
| |
作者姓名: | 李先锋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 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偷、抗税案件中,时常发现税务机关对偷、抗税者的违章处理,是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进行的。笔者认为,两者不应同时进行,税务机关所作的违章处理,应在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进行。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