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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读者评刊结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审理室
摘    要:私营油船主李某(中共党员)用油船运输汽油,途中被一艘铁质机船碰撞,造成船体受损。李某等人将汽油全部卸掉后,在未清除舱内油气的情况下,直接将油船停靠在某船舶修造厂要求修理。修造厂在未测爆等情况下,由无上岗操作证的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引燃油船上的残留气体后发生爆炸,造成2人(包括电焊工)当场死亡、3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修造厂厂长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船主李某是否应受党纪处分,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关 键 词:党纪处分  爆炸  重大责任事故罪  修船  直接经济损失  中共党员  有期徒刑  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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