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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尽量”诠释为民司法 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谈法院审判理念
引用本文:张忠斌.“三个尽量”诠释为民司法 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谈法院审判理念[J].中国审判,2013(1):94-97.
作者姓名:张忠斌
摘    要:正案情简介2010年2月10日,刘某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1刘某某、张某(系刘某某之子)将其位于十堰市北京路香格里拉东区19栋36单元101号住房一套(面积156.12平方米)以协议价3400元/平方米、总价530000元出售给王某。2.过户前预交购房保证金150000元,余款待春节后办理过户时一次付清。协议还约定了相关费用负担及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时,张某在外地打工,协议由其母亲刘某某代签。案中所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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